一、根据卫生、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十项要点和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管理指南(草案)等指导意见,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业和生活。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必须尊重医学的判断,任何仅凭“莫须有”的主观臆断便剥夺或无视学生受教育权和劳动者业权的做法不仅违反了反对歧视的有关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应有的科学精神。
二、“乙肝歧视”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令人窒息、令人绝望的破坏性力量,全社会都应摒弃歧视,特别是以普及知识、教书育人、授道解惑为己任的教育机构更应该身体力行,摒弃歧视,通过以身作则的示范效应,消除公众因为无知、偏见而形成的“乙肝歧视”。
假如乙肝歧视发展到比较好,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说:,会失去接受教育的机会,被教育机构拒之门外,被同学、老师歧视,被迫与正常人群隔离;第二,会找不到工作,或者随时可能失去工作;第三,会失去朋友、恋人,可能还会失去婚姻、家庭;第四,其人生之路会因此一蹶不振,甚至产生反社会情绪。
无所不在的歧视已经引发了大量的纠纷。诉讼、暴力、自杀的现象时有发生,它们加剧了社会矛盾,妨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针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问题,有关和地方政府已经采取了一些积极的行动,它们代表着社会进步的方向。例如,人事已经消除了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乙肝歧视。
教育机构理应是“行为世范”的楷模,担负起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倡导关爱与包容、同情扶助弱者的使命,而不应当率好行歧视、不顾“有教无类”的教育,否则的话只会给少年儿童、青年学生的稚嫩心灵播下不公与仇恨的种子。
鉴于此,我们作为支持“反歧视”行动的学者和律师,向各郑重提出以下公民建言:
1、各级教育行政对凡是有损学生受教育权的公共事件都应该尽快干预,尤其需要教育高度关注涉及“乙肝歧视”的休学、退档现象的蔓延并积极地采取制度性补救和规范的措施。
由于“乙肝歧视”引发的休学、退档事件的陆续出现并有愈演愈烈之势,社会各界都广泛关注。 06 年 9 月,中肝炎防治和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联合召开了“高校乙肝携带者学生休学现象研讨会”。我们作为“反歧视”的学者和律师和来自卫生肝炎防治小组、肝炎防治会、肝病分会的、、院士一道出席了该次研讨,大家形成的共识是对乙肝病毒携带学生的强制休学、退档没有任何法律、医学上站得住[FS:PAGE]脚的依据,呼吁教育尽快采取有关措施加以遏止。
校方对乙肝病毒携带学生要求强制休学的法律依据是来源于教育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节九条的规定,即患有疾病经学校的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治疗,由学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
由于该管理规定有关因病休学的条文过于简单笼统,几乎赋予了校方不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限,难怪有的教育行政对于乙肝病毒携带学生的强制休学、退档之事表示束手无策、无从插手,有的甚至还表达了支持和认可的态度。例如:新疆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一位负责人对强制休学事件表态称:新疆大学的做法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并没有违规;学校有自主办学的权利,让这些乙肝病毒携带者休学回家好好修养、治疗,是学校管理的需要,是负责任的表现。
除解决听证、复议或申诉机制缺乏、诉讼无门之外,我们还切盼未来的因病休学管理规定的修改和完善,将更加尊重科学,更加明确、规范,具有合法、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总工会应该充分体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弱势和无助,有必要从劳动者健康之保护的角度,与劳动与社会一起推动通过立法形式来改变“乙肝歧视”产生的社会环境。
和消费者与商家的关系一样,单个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注定是一个弱者,尤其是在业竞争激烈的当下中,在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基本不受约束的现状下,乙肝病毒携带劳动者已经成为业歧视的主要目标。
目前,中许多企事业单位招聘员工都要进行入职体检,在此过程中有许多乙肝病毒携带者被无理拒聘。据05年1月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52%的乙肝患者由于乙肝而失去了获得理想工作和学习的机会。而劳动与社会日前拟定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身体状况”,该法条赋予了用人单位无法想象的过大的权利,使其可以有理有据地进行乙肝检查,未来一旦用人单位的此项知情权被滥用,业领域的乙肝歧视势必无法遏制,愈演愈烈。
举凡劳工权利健全的一般都禁止或限制入职体检的做法,而且普遍将乙肝、艾滋等病原携带信息作为公民个人进行严格的保护,更不允许将此列为能否入职的评定因素。譬如,澳大利亚法律明文规定,“除非在HIV/AIDS,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影响该工作的情况下,否则不应该进行针对HIV/AIDS,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FS:PAGE]雇佣前体检筛选”。
从上我们看到,“乙肝歧视”涵盖了受教育权和业权的、乙肝病毒携带的科学认知、校园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劳动行政应负职责等诸多问题。我们期冀教育、总工会、劳动与社会加紧统筹调研,尽快出台因应解决的对策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