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定,除法律、法规和卫生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劳动者健康体检的常规体检指标。同时,市已要求医疗机构按此原则,对劳动者健康体检的格式化表格(常规体检项目)进行修订。
对于用人单位是否“授权”医院对劳动者进行两对半检查,市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法律、法规和卫生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
此外,如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且检测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医疗机构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两对半检测。
下发这个通知是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卫生于去年5月联合制定的关于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业权利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05年初,人事和卫生公布政府录用公务员的统一体检标准,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担任公务员,加上教育一直执行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正常上学的规定,意见出台后,从法律的角度看,我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学、业等方面已获得公正的待遇。
意见对用人单位作出了不少具体的规定,如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不过,意见只是“含糊”地指出,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医疗机构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权。
据了解,我的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等的个人信息资料的,轻则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患者权有法律的约束,但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仍被泄露。”市相负责人表示。其实,在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方面,相关法律早有明确的规定,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尽管有法律约束,但有时还被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