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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性肝炎的诊断指标

文章来源:河南省医药附属医院肝病

  (1)用6周内有肝脏损害的表现(睾丸酮类激素例外)。


  (2)初发症状可有发热、皮疹、瘙痒等过敏表现。


  (3)病初常有白总数增加,末梢血中的嗜酸粒>6%。


  (4)具有肝内淤胆或有肝实质损害的病理和临床表现。


  (5)淋巴母转化试验或巨噬(白)移动抑制试验阳性。


  (6)乙肝表面抗原、乙肝e抗原及甲肝、丙肝、丁肝、戊肝、庚肝病毒指标均阴性。


  (7)再应用相同的物,再度发生肝损害。


  郑州肝病医院肝病指出,具备上述的第1条,再加上(2)条+(7)条中的任何两条都可考虑为物性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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