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乙肝业歧视需要治本之策

文章来源:河南省医药附属医院肝病

  劳动和社会、卫生近日联合发出关于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业权利的意见,要求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业权利。


  其指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意见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权。


  意见发布后,不少乙肝病毒携带者备感鼓舞。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人表示了忧虑。有人认为,有关出台的关于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业权利的意见,初衷无疑是好的。但这一意见并非法律,仅仅是一个指导性的意见,对普遍存在的业歧视现象并没有真正的惩戒手段。因此,这一意见的精神如何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发挥作用,才是更加重要的事情。


  在意见发布的第二天,有媒体报道,一事业单位人力资源负责人依然表示,“从单位角度看,为了健康的工作环境,当然要尽量避免招聘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的员工”。


  该负责人的想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虽然类似想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没有用科学的态度面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问题,但让人更加忧虑的是,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负责人一旦有这样的想法,在缺乏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必然会“理论指导实践”,用歧视态度对待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即便不直接用因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的理由拒绝员工,也会用种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挡在业的大门之外。


  我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但是,劳动法仅对劳动者享有平等业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对违法者的惩罚性条款。同时,我目前没有专门规定反业歧视的法律、法规,不仅尚未明确什么是“业歧视”,而且也缺乏对权益受损劳动者权益救济的途径。因此,用人单位如果对劳动者进行歧视,根本谈不上“受到法律责任追究”,劳动者也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护合法权益。这也正是目前社会上存在业歧视的一个重要原因。


  另外,由于我目前的用工体检制度存在着不规范和恣意的情况,用人单位想让劳动者何时进行体检、检查些什么项目,劳动者都必须接受;各地、各级医院也没有相应的保护体检者的制度,被体检者的任何信息都被“毫无保留”地提供给用人单位。“没有违法成本,体检信息容易获得”,这也成为用人单位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作为用工“准入门槛”现象普遍存在的另一个原因。


  由此看来,在意见发布后,有人表现出忧虑是不无道理的。


  平等业,是我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对于普通群众而言,业是谋生的基本手段,能否平等地获得业机会,关系着普通人的生活水平,甚至是生存状况。


  平等业权是否能够得到护,关系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正常生活是否能够持,关系着他们的家庭能否幸福生活,或许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果仅仅因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而被排斥在劳动群体之外,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生活又将靠什么来持?


  让人看到了更多希望的是,除了劳动和社会、卫生的意见以外,正在制定中的业促进法有望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业权利给予关注。日前,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在各界群众提出的1件意见中,业歧视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之一,纷纷建议草案应强化公平业的原则,通过立法反对各[FS:PAGE]种形式的业歧视。


  有群众提出,实践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业歧视非常严重,建议草案规定:规范体检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检查用人单位录用岗位与劳动者身体要求无关的项目;乙肝表面抗原状况应作为个人得到保护,无论在入职体检还是福利体检中均不得强行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不得以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劳动者的正常业。


  有也提出,由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因此,相关应该重新审视我现存的用工体检制度,即用工体检的项目应当同用工目的相一致,的项目(例如乙肝五项)不应当列入体检当中。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数据是被体检者的,不应当由用人单位掌握,医院应该只负责出具可以工作或不能工作的意见。


  我们期待大家能够科学面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我们更期待正在制定的业促进法能够在“反业歧视”上有所作为,而“规范体检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检查用人单位录用岗位与劳动者身体要求无关的项目;乙肝表面抗原状况应作为个人得到保护”的建议,不失为一条从根本上避免发生歧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情况发生的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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