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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性肝损害的可能机制

文章来源:河南省医药附属医院肝病

     1.物的直接肝毒性
  
  对肝脏有直接损害的物已经逐步被淘汰,例如早年用于治疗血吸虫病的锑剂目前已经不再使用。但是,少数物尽管有肝毒性,但在严格掌握适应证、控制使用剂量、严密观察不良发应的前提下,仍在临床应用,如治疗恶性肿瘤的斑蟊、化二砷(砒霜)等。一些抗肿瘤物和抑制器官排斥反应的物,虽然有肯定的肝毒性,但也不得不使用。
  
  2.物的间接肝毒性
  
  包括两个方面:(1)某类物可能会提高或降低肝脏某种CYP亚型的活性,从而导致另一类物的代谢异常,使该在体内蓄积而增加毒性。(2)变态反应:证实,某些物是半抗原,进入体内后与白蛋白等结合而成为抗原,诱导性肝损害。抗结核物的肝毒性可能与变态反应有关。
  
  3.不可预测的肝脏毒性
  
  (1)不少物之间具有配伍禁忌,而目前我们对物之间的相互作用仍然知之甚少,尤其是多种物混合使用时,几乎无法预测它们在体内发生化学反应后将产生哪些产物,更无法预知哪种产物将导致肝损害。(2)物赋型剂以及物不纯导致的毒性。(3)Ⅲ期物临床试验未发现的物毒性。“反应停”事件已经给了我们深刻的教训,即Ⅲ期临床尚不足以肯定某种物的安全性。这也是近年来强调Ⅳ期临床重要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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